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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楼宇消防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依据
发布时间:2023-4-7 15:07:40 浏览次数:225

  高层楼宇消防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依据


  高层建筑以及重点单位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多会迅速蔓延,甚至可能火烧连营,施救难度很大,后果难以想象。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平台的智慧消防技术在消防管理、实时监管和火灾预防预警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把建设智慧消防平台、有效防范和处置火灾事故作为公共服务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016年12月5日,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了《贯彻全省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暨实施“十三五”消防发展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方案》,文件中明确指出:抓住“智慧城市”建设契机,推广应用 “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系统,2017年6月起各地必须建设应用,强力推动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前移火灾防控关口。


  2017年4月2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4月结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结合国务院下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文件及《消防信息化“十三五”总体规划的通知》、公消【2017】10号文件对智慧消防建设内容及计划、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了《山东省“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2017年05月02日,《2017年全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对智慧消防建设的要求。


  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通知,要求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制定实施消防安全能力提升方案。


  2020年4月24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发生,落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高层楼宇消防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依据

 

  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委团体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认识独立感烟报警器对火灾防控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应用范围,有效减少火灾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对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30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六条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六条第五款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利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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